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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军队文职专业课复习:法学考点(全)

华图教育 | 2021-05-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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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全军军队文职法学专业科目考试时间是在2021年5月23日14:00-16:00,法学类(法学)专业科目为应聘法学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笔试的专业内容。

  法学测查范围主要包括法学理论、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及国际法学等。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限为 120 分钟,试卷满分为 100 分,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

  2021军队文职笔试考点集锦《法学》

  第一篇 法理学...

  考点一 法的规范作用...

  考点二 法律渊源...

  考点三 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第二篇 宪法...

  考点一 宪法的特征...

  考点二 监察委员会...

  第三篇 行政法...

  考点一 行政复议的机关...

  考点二 行政诉讼不受理情形...

  第四篇 民法典...

  考点一 总则编...

  考点二 物权编...

  考点三 合同编...

  考点四 人格权编...

  考点五 婚姻家庭编...

  考点六 继承编...

  考点七 侵权责任编...

  第五篇 刑法学...

  考点一 犯罪构成...

  考点二 刑罚的种类...

  考点三 重点罪名...

  第六篇 诉讼法学...

  考点一 民事诉讼法...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

  第七篇 国际法学...

  考点一 国籍...

  考点二 国际海洋法...

  第一篇 法理学

  考点一 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所起的导向、引路作用。

  2. 评价作用: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4.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5.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考点二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1. 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 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7. 经济特区法规:是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考点三 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军事法治监督体系、军事法治保障体系,其中,军事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为主体,以军事规范性文件和基层管理规定为补充的制度规范体系;军事法治实施体系是指军队各级贯彻军事法规制度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和制度机制;军事法治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军事法治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军事法治理论、军事法律人才队伍、军事法治文化等建设。“四个体系”密切联系、相互作用,必须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形成科学完备、严密高效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

  第二篇 宪法

  考点一 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①修改宪法:全国人大;

  ②宪法修正案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③宪法修正案表决: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考点二 监察委员会

  (一)监察委的性质

  监察委是监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

  (二)监察委的产生与任期

  1.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是最高的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地方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上下级监察委的关系(领导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察委的职责

监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2.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 1.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2.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3.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篇 行政法

  考点一 行政复议的机关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考点二 行政诉讼不受理情形

  1.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四篇 民法典

  考点一 总则编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的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考点二 物权编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1.概念: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物权。

  2.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考点三 合同编

  1.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考点四 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考点五 婚姻家庭编

  (一)婚姻的效力

  1.无效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可撤销的婚姻:(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夫妻的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离婚

  1.离婚申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离婚后子女抚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考点六 继承编

  (一)法定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继承

  1.遗嘱的类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2.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考点七 侵权责任编

  1.过错责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②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④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⑤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等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⑥堆放物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

  3.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⑦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五篇 刑法学

  考点一 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分类标准 ①不满14周岁 ②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①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 ①16周岁以上; ②精神正常。
注意事项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调低到最低12周岁,并且附加条件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①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减或免。 ③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2.单位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2.危害结果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考点二 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管制: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死缓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5.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1)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考点三 重点罪名

  (一)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危险驾驶罪作出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1)主体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2)违反交通法规属于故意,但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3)后果严重,应追责。

  (三)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盗窃罪

  概念: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五)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①携带凶器抢夺;②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③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六)贪污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七)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八)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六篇 诉讼法学

  考点一 民事诉讼法

  (一)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

  (二)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考点二 刑事诉讼法

  (一)回避

  1.概念: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以及翻译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2.适用对象

  (1)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审委会会员、庭长(副)、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诉讼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注意:证人、辩护人不适用回避。

  3.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还包括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二)强制措施

  1.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每次时间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2.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期限最长12个月。

  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重疾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或怀孕、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3.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期限最长6个月。

  适用对象:(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需要,监视居住更合适的。(5)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监视居住的。

  4.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出示拘留证。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5.逮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批准权;自己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应当逮捕的,检察院有决定权。公安机关有专属的逮捕执行权。

  第七篇 国际法学

  考点一 国籍

  (一)国籍的取得

  1.原始取得: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出生取得)

  大多数人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国籍。根据出生取得国籍分为: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出生地与血统相结合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出生地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依出生地:无论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出生在该国的领土内,即自动获得该国国籍,这种原则称为出生地主义。

  (2)依血统:不论出生在何地,只要其父母一方为本国人,则子女就获得父母一方或两方的国籍,这种原则称为血统主义。

  2.继有取得:通过加入取得国籍

  (1)婚姻:一国男子和另外一国女子结緍,如果女子愿意申请,则获得男子所属国的国籍,如女子所属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双重国籍,则女子必须放弃本国国籍才可申请男子所属国的国籍。

  (2)收养:一国国民收养无国籍或另一国的儿童,被收养者的国籍会发生改变,或者继续保持收养者的原国籍。

  (3)自愿申请:是指一国国民自愿申请另一国国籍。在入籍条件方面,许多国家都有一定的限制。

  (二)双重国籍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考点二 国际海洋法

  海域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等。

  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概念 范围 所属国权利
内水 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完全主权
领海 领海基线以外不超过12海里 完全主权,但除例外情况外,不得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 领海基线以外不超过24海里 我国:对安全、财政、卫生、海关、出入境管理行使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 领海基线以外不得超过200海里 1.主权权利:开发自然资源和勘探类;2.管辖权:人工设施的建设、科学研究、环境保护
公海 不包括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内的海域 1.登临权;2.紧追权
大陆架 领海基线起不超过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不超过100海里 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一勘探开发为目的的主权;2.其他国家享有在大陆架铺设电缆与管道的权利(线路规划需由我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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