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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军队文职笔试复习资料-岗位能力之常识判断

华图教育 | 2021-02-0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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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关于“实现伟大梦想”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

  B.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

  C.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推进伟大事业,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下列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可以兼任国家监察委委员

  C.国家监察委副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D.国家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下列人员不在监察委监察范围之内的是:

  A.某乡政府的公务员

  B.某国有企业董事长

  C.某民营企业总经理

  D.某公立学校的校长

  4.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15周岁的刘某盗窃汽车一辆,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B.14周岁的吴某过失致人重伤,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C.13周岁的葛某贩卖毒品,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D.16周岁的贺某故意杀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1.【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十九大报告并选择错误项。第二步,2017年10月18日上午9:00,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任何贪图享受、消极懈怠、回避矛盾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是空想。我们党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必须始终过硬;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推进伟大事业。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由此可知,A项、B项、C项都是正确表述。因此,选择D选项。

  2.【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步,《宪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徐州市属于设区的市,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A项表述正确。因此,选择A选项。

  B项:《宪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监察委员会的委员。B项表述错误。

  C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监察委副主任是根据国家监察委主任的提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并非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C项表述错误。

  D项:《宪法》第79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宪法中并未规定连任限制。D项表述错误。

  3.【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监察法》并选择错误项。第二步,《监察法》第15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由此可知,乡政府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公立学校的校长都在监察委的监察范围之内,而民营企业的总经理不在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之内。因此,选择C选项。

  4.【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相关知识。第二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4周岁的吴某过失致人重伤,不在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之内,依法不予刑事处罚。B项表述正确。因此,选择B选项。

  A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周岁的刘某盗窃汽车,不在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之内,依法不予刑事处罚。A项表述错误。

  C项:《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可知,13周岁的葛某的贩毒行为,不受刑事处罚。C项表述错误。

  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此可知,16周岁的贺某故意杀人,依法不能判处死刑。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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