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法典新增类
此类别为此次考试分析修改的重中之重,也是考试的热点和重点。本次考试分析修正的体例之大,是往年所没有的。修正的内容,民法至少占90%的篇幅。考试分析的民法部分,也完全按照民法典的体例进行编排。对于民法典新增和新修的内容,考试分析也大多加以了修补,此类内容,不仅为出题人所了解的热点,更是考试分析新增修的重点,需要同学们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加以应对!
典型如下:居住权的内容
对于此类内容,一方面,同学们要重点加以记忆,应对可能出现的主观题,另一方面,要应对其可能出现的客观题。在学习和记忆的时候,务必学会以终为始,结合出题人可能针对此知识出的题目,去进行知识体系的学习了解。
为帮助大家理解,晓维老师对于可能出现的客观题和主观题皆各举一例:
【主观题】:简述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客观题】:老王早年丧偶,有住房两套(房1、房2),独自抚养一子一女成年,分别为王一和王二。晚年老王与老同学侯某再婚,共同居住于房2。老王患病后,为保障侯某未来生活,就房2为其设立居住权,双方办理了登记。另老王立下遗嘱,两套住房均由王一继承,但房1为王二设立居住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侯某对房2的居住权,自老王死亡时发生效
B因民法典禁止居住权继承,故王二无法取得对房1的居住权
C侯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可继承房 2的居住权
D老王死亡时,王一取得房1、房2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