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推进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按照《天津市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津司发〔2020〕4号),面向社会选聘市卫生健康委法律顾问。
一、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熟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流程和工作特点,具有相关工作经历,有履行外聘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受聘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须具备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聘任需求
聘任法学专家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共2名(个)。聘任期限为2026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三年)。
三、服务内容(工作职责)
(一)参与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市卫生健康委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起草、审核和论证工作,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提出专家意见、建议。
(六)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意见。
(八)协助提供法治培训、宣传等服务。
(九)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服务费用
市卫生健康委每年固定法律顾问服务费为每名(个)6万元人民币。
五、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本项目的公告时间为: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16日。报名及提交材料时间自2026年7月13日发布公告之时,至2026年7月16日18时00分止。
(二)报名材料:本次报名接收电子版材料,格式为PDF格式。
(三)材料接收方式: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政务邮箱swjwfgc01@tj.gov.cn。
六、提交材料(标注★内容为必须提交)
(一)律师事务所报名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报名人若为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报名人若为律师事务所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
3.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已承接的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或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服务项目工作简介(可附1个优秀案例)
5.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含保密方案)
6.项目服务团队方案或拟派主办律师相关情况(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研究成果、获得荣誉和称号情况)
(二)律师报名需提交:
1.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本人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3.研究成果、获得荣誉和称号情况
4.承接的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或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服务项目工作简介(可附1个优秀案例)
5.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含保密方案)
6.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书面声明
(三)法学专家报名需提交:
1.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2.研究成果、获得荣誉和称号情况
3.承接的政府法律服务项目或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服务项目工作简介(含优秀案例)
4.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包含保密方案)
5.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书面声明
七、遴选程序和方式
(一)资格审查
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聘任条件的,未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取消参加评审资格。
(二)评审打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评审组进行打分。得分排名前两位的投标人为成交人。如遇前两位因故不能签约,由得分下一名排位者依次递补。
综合评分标准(标准总分值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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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目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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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聘任要求的整体匹配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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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方案 (含保密方案)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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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服务经验 |
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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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服务相关经验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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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研究成果 和荣誉称号等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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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分 |
(三)结果公示
审核评定后,将拟聘任名单通过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八、合同条款内容及签订
聘任法学专家,与其本人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任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九、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天津市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张女士;联系电话:022-63081070(周六、周日除外)
十、其他事项
1.报名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权对其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3.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文章引用链接:https://wsjk.tj.gov.cn/ZWGK3158/GSGG247/202607/t20260713_73344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