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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起,对支医的“三支一扶”人员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医学专业“三支一扶”人员,两年服务期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单位为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水平最高的乡镇卫生院。
(二)试用单位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
(三)支医“三支一扶”人员试用期间,执行“三支一扶”计划有关管理规定,享受“三支一扶”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四)支医“三支一扶”人员试用期满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考试,为他们到基层医疗机构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
(五)支医“三支一扶”人员试用期满后,安排到招募时报考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仍安排到招募时报考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帮助他们办理参加第二次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