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竞赛的主要规则
1.在分道跑的比赛中,运动员应自始至终在自己的分道内跑进形。
2.在所有田赛远度项目中,测量成绩应以 1 厘米为最小测量单位,不足 1 厘米不计。高度项目测量应以厘米为最小单位,从地面垂直测量至横杆上沿最低点。
3.径赛项目中,判定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名次顺序,是以运动员躯干(不包括头、颈和四肢)的任何部位,到达终点线后沿垂直面的顺序为准。
4.田赛项目中,远度计成绩的项目以比赛的 6 次试跳或试掷中最好的一次成绩作为个人的最高成绩。高度项目以每名运动员最好一次试跳成绩,包括第一名成绩相等决定名次时的成绩作为最后决定成绩,然后排列名次。
5.在 3 只正式计时表中,两只表所计时间相同,应以两只表所计时间为准;如 3 只表所计时间各不相同,应以中间成绩为准;如只有两只表,所计成绩不同时,应以较差的时间为准。
6.在跑道上举行的径赛项目,除非时间为整 0.1 秒,否则末位应进位判读。如:10.11秒应计为 10.2 秒。
7.接力跑时,如发生掉棒,必须由原掉棒运动员捡起,如果捡棒时缩短比赛距离或阻碍其他运动员跑进则取消比赛资格。
8.所有田赛远度项目的比赛,参赛运动员超过 8 人时,应允许每人试跳(掷)3 次,有效成绩最好的前 8 名运动员可再试跳(掷)3 次,当比赛人数只有 8 人或少于 8 人时,每人均可试跳(掷)6 次。
9.在跳跃项目比赛中,举红旗表示试跳失败,成绩无效;举白旗表示成功,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