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制度的演变先后经历了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和不兑换的信用货币制度四个阶段。
(一)银本位制
以白银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金属货币制度。
(二)金银复本位制
国家法律规定的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的货币制度。
1.平行本位制
金币和银币按其实际价值流通,其兑换比率完全由市场比价决定,国家不规定金币和银币之间的法定比价。
2.双本位制
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金银的比价。但这与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相矛盾,于是就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所谓"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就是在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面额价值相同的通货同时流通的情况下,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所谓良币)必然会被人们熔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所谓劣币)反而会充斥市场。也称为格雷欣法则。
3.跛行本位制
指国家法律规定金币和银币同为本位货币,并规定其兑换的法定比价,但是政府同时又规定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而银币不能自由铸造的制度。
(三)金本位制
以黄金作为本位货币的一种货币制度。
1.金币本位制
是国家规定以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金铸币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主币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熔化,从而保证黄金在货币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第二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为金币,代表一定数量的黄金进行流通,以避免出现通货膨胀现象。第三,黄金可以自由地输出输入,从而保证世界市场的统一和汇率的相对稳定。
2.金块本位制
亦称"生金本位制",是国内不准铸造、不准流通金币,只发行代表一定金量的银行券(或纸币)来流通的制度。金块本位制虽然没有金币流通,但在名义上仍然为金本位制,并对货币规定有含金量。在金块本位制的条件下,银行券是流通界的主要通货,但不能直接兑换金币,只能有限度地兑换金块。从而限制了黄金每次兑换的起点额度。
3.金汇兑本位制
又称"虚金本位制"。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并不铸造金铸币,也不允许公民自由铸造金铸币。流通界没有金币流通,只有银行券在流通,银行券可以兑换外汇,外汇可以兑换黄金。
(四)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1.概念:以纸币为本位币,且不能兑换黄金的货币制度。
2.特点:
货币与黄金的联系逐渐削弱并最后取消。货币不规定含金量,不能兑现黄金,发行不受黄金储备限制。
货币由国家法律强制发行、流通。
货币通过信用程序投入流通领域,货币流通量通过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调节。
非现金流通构成货币流通的主要部分。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主要由现金和银行存款构成,它们都体现某种信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