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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法硕于越老师微博刑法答疑汇总(五)

华图教育 | 2020-10-0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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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纯正不作为犯可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可以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例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不作为的放火罪是危险犯,不作为的脱逃罪(拘役犯获准探亲回家,但无故长期滞留不归)是行为犯,都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例 1:问:法院院长甲目睹身为财政局局长的妻子收受他人贿赂,不予阻止。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在家庭中,甲的身份是丈夫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妻子利用自己的职权受贿,丈夫也不是妻子的监护人(丈夫只是个拎包的角色),丈夫没有加以制止的法律义务,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妻子利用丈夫的职权受贿,丈夫有义务制止。

  例2:父亲看到 13 岁的儿子正在路边抢劫 8 岁小孩的 1 千元零花钱,却不阻止,构成不作为方式的抢劫罪,因为监护人有义务制止被监护人的危险行为。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前行为】

  不作为犯罪中的先前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单独实施,可以是其与他人共同的先前行为。

  实例:甲、乙共同暴力抢劫丙女,在丙昏迷后乙准备对丙实施强奸,甲看到却不阻止,此时甲负有阻止义务,否则成立强奸罪的共犯。

  【当介入因素是不作为行为时,不切断最初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没有投入任何能量!(用常识分析,别掉入逻辑陷阱)

  例1:甲向居民楼放火,消防队员出警赶到现场,但拒不救火,致多人死伤。甲放火与死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消防队员不作为与死伤结果也有因果关系。

  例2:甲男刺杀乙女,乙的母亲丙路过,觉得救活已经残疾的乙会加重生活负担而不救助,乙死亡。甲刺杀、丙不救助与死亡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中引起被害人自杀,由于自杀一般是异常的介入因素,会切断因果关系,但下列情形中的自杀不切断因果关系】

  被害人是为了求生而自杀,如甲开车撞乙,乙躲避中跳河而死。强迫、欺骗他人自杀,如甲持刀逼迫乙服下毒药而死。

  邪教组织在精神上控制其成员,让其自焚、自爆、绝食、不接受正规医疗而死。

  行为人并不想自杀,以相约自杀为名设下圈套,诱使他人产生自杀念头,进而自杀身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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