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除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管制的期限为3 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三年。
4、拘役的期限为1 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5、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 个月-15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 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 年。
6、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7、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 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8、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没有时间的限制)
9.、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0、减刑的限度条件: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年;
(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12、追诉时效: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 10 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 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